问 题

发表人:高* 提问时间:2017-06-09

标题: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津买房资格

近日,天津市公布《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告外地户籍居民在天津市购买住房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事宜。其中,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津买房资格也有明确认定——以被投资单位名义缴税后取得完税证明的,可以作为被投资单位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购房凭证。请问这句话如何来理解?是个人投资的企业纳税24月以上,企业的投资人也拥有购房资格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6-20 是否超时:否

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6月12日

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企业合伙人在津购房资格相关问题,我局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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