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女职工产假工资认定请答复
局领导您好:
介于我17.01.30刚刚生完二胎,在产假期间工资认定上和工作单位有不同。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人社局发〔2015〕63号
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我的产假前工资明细为本薪 6,200.00
职贴(部门经理) 2,000.00
其他加给(住房交通) 1,800.00
年资补贴(满5年) 200.00 合计应为10200.00
但是公司上年度未按我的全薪进行缴纳社保,仅按本薪6200进行缴存。现在产假津贴远远低于我的产前工资,请问该如何认定。是按本薪还是全薪补发我的产假工资?麻烦领导费心,能够明确回复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