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梅** 提问时间:2017-06-08

标题:詹滨西里27号楼一楼小餐馆油烟扰民

随着先锋路南侧汇城广场商业区和附近居民区投入使用,周边人流越来越多,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詹滨西里27号楼1楼很多套房子租给商户经营餐馆,这些餐馆有些卫生状况差不说,有的还夜间或凌晨操作,难闻的油烟和味道使本栋楼住户不堪其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这种纯住宅楼难道可以违反环保法审批下来餐饮经营许可证???请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还附近百姓一个清洁安宁的生活环境。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7-06-0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餐饮业的噪声、油烟污染问题由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该问题建议您向辖区政府反映协调街道解决。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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