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鞠** 提问时间:2017-05-28

标题:一个脑梗患者的呐喊

我是1997年毕业参加工作的,我有脑梗,同时我有三个后遗症:一是走路不稳二是说话不流利三是写字不行,我毕业后先到中铁十四局(济南的),2006年从十四局到中建八局(社保在北京),2013年到中建国际(福州)在中建国际期间我得病了,2015年我去了天津中建六局(社保天津),注意不同的单位系统一样,由于病的原因,干了一年后我辞职,这是大错特错,我想把社保转山东日照吧人家告诉我得找一家日照的接收单位,问题我都脑梗了哪家单位接收我,天津单位说我辞职了关系赶紧转出来,我没地方转,欲哭无泪,没有讲理的地方,社会太黑暗了,我去找天津社保局吧人家设了两个接待处,随便一个人把我打发了,社保局的人根本没见到,架子大吧?日照市长求求你给我找个单位接收我放社保,社保我自己交,同时这几年我没有收入要求办低保,就是这样我从山东到了天津社保局,可是天津社保局设置两个接待处,直接一个接待员打发了我,这帮畜牲,整天在上作威作福,一个不为人民服务的机构,一个祸害老百姓的机构,一个见了老百姓非要别人给它磕头的机构,一个个人非得交十万才给你办事,社保局的人判徒刑最少的也是十年。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5-3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可在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要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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