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疏散下乡人员子女工龄认定的后续问题
尊敬的市人社局:
您好,本月11日我向您求助的问题(查询号3881001772)在19日得到了二次回复。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基层群众民生问题的关注,其次关于此问题的后续希望您能继续为我解惑。
二次回复中提到“九经路25号大厅可以受理乡龄审定事宜”,但3月至今,我父亲单位人员曾3次到九经路处认定乡龄,一直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正因为本人档案有诸多疑异不清,我们才来认定乡龄,补充证据,而我们几经辗转取得的原始证据竟然不能得到认可,这让我们觉得不能理解。现将有关证据提供在附件中。所有证据均为单位开具介绍信取得,除村委会镇政府证明外,其他证明均为原始证明。
此次我求助的问题如下:
1.依据津劳险[1986]25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附件1提供了我爷爷户口迁移证明,其中明确了我父亲在户口迁回市内时文化程度为初中,由此推算我父亲下乡期间的工龄起始时间为1973年2月。请问贵处对此起始时间能否承认?不能承认的原因是什么?
2.附件1中户口迁回市内的时间为1978年10月,但附件2的“疏散回乡居民回市审批表”显示户口迁回时“界内无住房”(原住房唐山大地震时损毁正在重建中),附件3提供了房管站分房的记录为1979年12月,且有村委会镇政府开具的证明作为旁证。请问我父亲下乡期间这段的工龄截止时间能否认定为1979年12月?
从2月至今已经近3个月了,我父亲年逾花甲为此事奔走多处,但始终不得解决,请您帮助我们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再次感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