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生育津贴的给付问题
本人天津市人,36岁,并在天津参加社会保险16年,自生育保险实施之日起均正常参保。
1. 于2011年9月曾经怀孕,并在北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因孩子需要落户北京),但在怀孕33周时出现流产,胎儿死亡。
2. 于2015年8月再次怀孕,于是向北京计生部门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经咨询,其表示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的情况,可以使用原《生育服务证》不需要再重新办理。于是,本人2015年10月持原《生育服务证》等政策要求资料在和平社保分中心正常办理《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手续,并在后期的产检、生产中均正常享受天津市生育保险政策。
3. 于2016年5月生产后,顺利办理孩子的户口手续。
但,本人在向和平社保分中心申请生育津贴时,其对我的《生育服务证》提出质疑。第一次申报,其经办人员让我回去写说明,将整体情况说明清楚;第二次申报,我同事带着我的说明再次提出申请,但相关负责人员表示要求我提供北京计生部门和天津计生部门对《生育服务证》的证明。
我想咨询的问题如下:1. 如果天津社保和平分中心质疑我的《生育服务证》有问题,请问我在办理妊娠登记时,为何没有提出来?
2. 经咨询北京给我办理生育服务证部门的同志,其表示根据国家政策,我的这种情况不需要重复办理,而且属于一孩证,无论是他们在生育服务证上的盖章还是我后期顺利办理孩子的户口均能证明我的《生育服务证》是合法有效的,无需再进行任何说明。于是该同志给了我她的联系电话,讲,如果天津社保经办部门有任何问题,可以电话联系他们。
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申请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