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网民举报南开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不担当、不作为、走过场、避重就轻的留言后,南开区人社局领导高度重视,对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现将核实到的情况说明如下:
田*于2017年1月26日到南开区人社局劳动监察科举报,天津市深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不交付员工劳动合同文本和工资明细、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存在普遍超时加班,并不支付加班费、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经查天津市深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子强,成立于2005年6月8日,注册及办公经营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阳光晶典2-1-102,截至立案前,该公司共有员工8人,均已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2月7日劳动监察科依法立案,劳动监察员于2017年2月9日上午到天津市深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因公司法人拒绝接收调查询问书,劳动监察员依法按留置送达程序处理(有执法记录)。2017年2月15日单位负责人到南开区劳动监察科,提交了部分书面材料。在此期间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劳动监察科于2017年3月13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单位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将书面材料补齐。2017年3月23日劳动监察员再次到天津市深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对在场七名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对举报内容进行了取证,因当天有员工倒休,又于2017年3月29日劳动监察员再次到天津市深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对其他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对其员工所做的笔录与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梳理与对比,认定了该单位的违法事实,并于2017年3月30日对该单位被委托人田鹤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田鹤对于认定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并在笔录上签字。2017年4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为四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壹名员工提供工资明细。2017年4月14日该单位按照对其所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进行了改正。
对于举报人所反映的超时加班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通过员工笔录、考勤记录、工资明细比对,证实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确无加班现象,正常工作日加班,均依法支付加班费。对于举报人所反映的单位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经查也不属实。另查,举报人田*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并在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其对单位的举报相关内容,我科均依法立案处理,并于2017年4月18日结案。
综上所述,此案件处理及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晰,运用法律得当,并已对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特此说明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