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05-17

标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给房屋备案时间拖延导致银行贷款不能按照基准利率

您好,我是在2016年5月25日购买了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东丽区东丽湖街东丽大道与湖滨路交口处东南侧善水苑18#-1-102,商品房合同编号为2015-0052540。并与当日交齐首付百分三十的款24916元。但是该商品房合同迟迟未在房管局备案,最后备案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房屋没有备案导致我一直不能贷款,受今年四月房屋新政影响,我又必须把首付提高到百分之六十,而且利率要提高百分之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备案时间过长,未按国家规定一个月内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辞说是由于房管局件太多办不过来,请问具体原因是这样的嘛?如果不是这个原因,开发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备案,造成客户损失,应追究什么责任?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5-26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5月18日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反映东丽区善水苑18-1-102备案相关问题,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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