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众停车在塘沽违规经营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20条之规定: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目前在塘沽运营的公众停车公司均未能按照此要求进行车位数量,收费标准的公示,且收费方式和市里的不同,如前15分钟免费等在塘沽没有实行,涉嫌地域歧视,在市里按照时长收费,过去公众公司在塘沽是公示停车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的,后来莫名的就把这些标牌撤掉了,在塘沽按照停一次10元的保准收费,但是又无法出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经和公众公司沟通,他们认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太低,不能满足该公司的运营成本,我认为这是非常不对,停车收费必须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