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最新的文件中
第十二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条款没有提到出现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离婚双方同意把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的 怎么过户 是否按照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离婚办理,条款中没有具体说明。
在津房管〔2007〕489号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中(第四条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有明确规定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现在是否可以继续按照此条规定(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