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疏散下乡人员子女下乡期间工龄复核问题
尊敬的市人社局:
我父亲已年满60周岁,现退休遇阻,特向贵处求助,望您帮我解惑。
1970年5月我父亲随父母疏散下乡至西郊区九一九公社东马庄大队(原户籍所在地在和平区南营门街,非农户),同时全家转为农户。由于我父亲下乡时不足16周岁,所以档案中并无记载。依据津劳险字【1986】256号文件的精神,我父亲属于此文件中所说的疏散人员子女这类。1994年我父亲所在单位填写了《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表上填写了此段工龄(16周岁后),并由南开区劳动局加盖了公章(《工龄审定表》现存于个人档案中)。现退休时由于劳动局认定工龄与社保系统不一致,南开劳动局要进行复核。请问:像我父亲这种情况,复核这一段随父母下乡期间的工龄,是否一定需要市乡龄审定处(河东区九经路25号)来审定?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