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市房管局恢复本人限价房购买资格
你好,我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限价房资格被注销,希望可以恢复资格。
情况是这样:申请限价房递件后有复核,在复核中查出有房产记录,需提供证明,本人提供后,情况是符合条件的,但最后以瞒报性质判定,我在审请限价房时熟读了审请条件,知道满足资格才申请的,房产记录是当时婚内房屋50%产权,后做更名给对方了,在审请条件上明确指出是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但是我是更名,而且我没有得到任何房款现金,这样是符合的,我也无需瞒报。由于为借债房,在离婚协议上写了无房无债,这样两不欠。可是因为我们这样的协议就说我瞒报限价房吗?我条件符合,是不需要瞒报的。如果瞒报的话,那我当时提供了我前夫的房产证,那离婚协议上是没有房产的,这本身不就矛盾吗?如果这样算什么样的瞒报呢?我证下来两个月了,查出有房产记录,那是因为当时的共有产权证,和我当时审请限价房时提供的房产证是一致的,而后我也提供了共有产权做更名的证明,为什么这样就算做瞒报?希望可以给真正需要限价房的平民百姓一个公正的判定,恢复我的限价房资格,并收回“瞒报”判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