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高** 提问时间:2017-05-11

标题:请市房管局恢复本人限价房购买资格

你好,我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限价房资格被注销,希望可以恢复资格。

情况是这样:申请限价房递件后有复核,在复核中查出有房产记录,需提供证明,本人提供后,情况是符合条件的,但最后以瞒报性质判定,我在审请限价房时熟读了审请条件,知道满足资格才申请的,房产记录是当时婚内房屋50%产权,后做更名给对方了,在审请条件上明确指出是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但是我是更名,而且我没有得到任何房款现金,这样是符合的,我也无需瞒报。由于为借债房,在离婚协议上写了无房无债,这样两不欠。可是因为我们这样的协议就说我瞒报限价房吗?我条件符合,是不需要瞒报的。如果瞒报的话,那我当时提供了我前夫的房产证,那离婚协议上是没有房产的,这本身不就矛盾吗?如果这样算什么样的瞒报呢?我证下来两个月了,查出有房产记录,那是因为当时的共有产权证,和我当时审请限价房时提供的房产证是一致的,而后我也提供了共有产权做更名的证明,为什么这样就算做瞒报?希望可以给真正需要限价房的平民百姓一个公正的判定,恢复我的限价房资格,并收回“瞒报”判定结果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5-22 是否超时:否

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5月12日

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恢复限价房购买资格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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