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梅江供热发票为什么只能在供暖期开具?
我于2016年6月,在小区服务点,上缴了2016-2017年度的供暖费。当时只有收据,收据上写明,如需发票,要用收据去梅江供热换发票。
家人于2017年05月10日,去梅江供热换发票。被告知,只有在供暖期才能开具发票。任何超出供暖日期的时间,都不能开具发票。
请问,这个政策是河西区的,还是天津市的,还是全国的?
如果确有此政策,为什么不在供热收据上明确写出,或者在缴费时明确告知?
作为消费者,现在需要供暖发票,如何解决?
万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