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吴** 提问时间:2017-05-11

标题:关于购房资格的问题咨询

我是在天津外地户籍的一名个体工商户,注册在西青区大寺镇,从2013年12月开始至今,我一直在缴纳应缴的国税和地税的个人所得税。今年,我想在异地有个家的感觉,想买套房,于2017年5月10号到津南房管局,准备办买一套二手房的相关手续。根据天津新政,购房者需要又三年内连续两年的社保或者个人所得税的证明。于是,我到大寺地税所打印出了我的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只是因为系统原因,我的2013年12月到2016年12月的个人所得税只能显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税号,而只有2017年1-3月的才能看到我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并根据政策,从2016年7月开始,是按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打印出来也只能够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在一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会个人所得税办法》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义务人。很现然,我是业主,肯定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人。那么我肯定符合购房新政的条件。为什么津南房管局就不能审批我的购房资格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5-12 是否超时:否

吴**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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