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劳动争议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办理退工退档手续期间社保缴纳问题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审领失业保险金问题》的通知中有下列规定: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处理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办理退工退档手续。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的,可办理退工手续。
我单位与一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随即申请了劳动仲裁、诉讼。该期间区人社局依据上述规定不予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并要求社保继续按月给予申报,不能停缴。经与员工协商,员工不同意承担该期间社保费用,与劳动者工资也已结清,没有可以扣除的基础,但是劳动合同解除后作为用人单位已经没有了再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请问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依法处理期间的继续缴纳社保的全部费用(劳动者承担部分以及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应该由谁来承担?如果我单位已经全额垫付,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返还?是可以只返还其个人承担部分还是应当全部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