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违法劳动法用工工时大大超出法律规定严重剥削
柳林街综合执法队擅自更改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具体是:
第一天:早上7点上班,转天早上7点下班(共24小时)
第二天:晚上5点上班,转天早上7点下班(共14小时)
第三天:休息
按照以上频率每周循环,这样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将近长达100小时,已经严重违法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请问,政府要求各类企业遵守劳动法,那么政府的职能部门却公然违反法律剥削工作人员该如何处理?
希望有关部门针对此事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处置结果,如此大强度的无限制延长工时,这是赤裸裸的剥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