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7-04-30

标题:违法劳动法用工工时大大超出法律规定严重剥削

柳林街综合执法队擅自更改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具体是:

第一天:早上7点上班,转天早上7点下班(共24小时)

第二天:晚上5点上班,转天早上7点下班(共14小时)

第三天:休息

按照以上频率每周循环,这样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将近长达100小时,已经严重违法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请问,政府要求各类企业遵守劳动法,那么政府的职能部门却公然违反法律剥削工作人员该如何处理?

希望有关部门针对此事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处置结果,如此大强度的无限制延长工时,这是赤裸裸的剥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5-0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为其解释工时的相关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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