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6年8月生育二胎,根据2016年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细则,应休产假为128天,但是规定享有的生育津贴为98天,请问,后30天的产假单位发放的工资是否应从生育津贴中扣除?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为其解释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8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为其解释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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