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04-27

标题:2016年生育二胎生育津贴发放问题

本人2016年8月生育二胎,根据2016年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细则,应休产假为128天,但是规定享有的生育津贴为98天,请问,后30天的产假单位发放的工资是否应从生育津贴中扣除?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4-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为其解释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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