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社保法规定向参保者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天津仍未实施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向参保者免费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天津仍未实施
这个“个人权益记录单”就是类似于养老保险的对账单。
1.咱天津个人缴费窗口,目前只能拿到自助查询单。但这种查询单,就像超市的热敏纸小票,过一段时间就什么也看不清了。我于2017.4.21在河西社保与征缴科的刘wei同志出示了正反两面已看不出任何字迹的查询单。反映这种查询单时间一长,字迹消失,起不到对账的作用,不便保存,浪费纸张,又没公章,起不到缴费凭证的作用。
2.在这种查询单上,只有历年缴费的本金合计,不含利息。例如我在查询机上打出的单子”养老个人账户合计”这项,是28597元,但我实际个人账户储存额有50706元,你说说有22109元的利息未列其中。查询单应有5万多才对,历年复利利息2万多却不显示在单子上,这是为什么呢?利息到底去哪了呢?这不仅令人费解更令人浮想联翩。难道2/5消失了吗?我不敢相信,但又拿不出张单子认定它存在。当我和同事和周围聊起这件事时,个个都是目瞪口呆,你我都知道他们心里在想什么,是否在敲小鼓?……
3.那天我也向刘同志出示了先前我在企业时发给职工的对账单,有si 标志名称《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有社保公章正式的,那是我1999年的那张,至今仍然清晰,其中的保障号码,姓名,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合计,等等;其中重要的,是有个人账户本金合计,个人账户利息合计,截止*年末累计储存额等等。我这里说这个想表明还是给参保者一个正式有效力的对账单为好。
4.之前的社会保险法,第17条有此问题的经办规定。2011年7月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4条和83条也有规定,应及时完整准确给参保者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天津社保提供的查询单不能替代社保法规定的权益记录单。法规摆在那,执行得如何呢?
5.别再推脱,搪塞。没意思。我反映的以上问题并不是首次。请查看北方网政民零距离2014.7.10—10:22《社保查询机打印的项目太少》。2014.7.21—10:20《从北京的个人权益记录单,看咱天津的缴费查询单》。现在问题依旧在,都没有真正解决。如果问题真的很难办,不妨在网上让百姓群众参与讨论讨论该怎么办?
6.我再说说以上第2条中我是怎样获得的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的。说来真是有些丧失尊严,每年临柜开缴费单子时,我总是顺便问我的实际储存额有多少,可每次却得不到答复,有的说我这电脑里没有,有的说我没这权限,有的说你去问市里,有的说你又不退休问这干嘛,有的说你去支付科问问,有的说你去问a柜台,到了a柜台,又支到b柜台,然后重新拿号排队等c柜台,c柜台提出你去小组长科长d那柜台,在d柜台,我又像背台词似的,重复着我的要求。d 柜台不知给那位领导打电话才获得类似密码权限才能操作,这才查到一个数据。您别不信以上,这是事实,最后一次交费以及询问经历,你可以调看河西社保大厅监控 你可看到我从进大厅到出大厅是不是用了2个多小时,是不是走了四五个柜台,临近中午12点才出的大厅,最后是向值班经理提了这个问题的建议…交费和补缴的这几年就是这么过来的,像做贼又像见不得人般地询问,求爷爷告奶奶般地询问个人账户情况。这就是社保的现状,服务的写照。
7.我知道我的要求,并不过分。每个参保者都享有知情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都是对等的。何况参保和经办都是在社保法律的框架下。
8.我不希望听到类似于:我们正在调研,正在考虑,正在向上级反映等等回复。因为近3年前回复的“调研”,至今还在调研的路上?至今还未看到一丝改变的曙光!不然怎么会有今天这第3片小文。调研到底需要多久?如果只是调研就需要N个3年,那解决问题,不得需要30年!别忘了这只是缴费个人账户中的问题呀。我只是在询问我个人账户中的数据,我是有权知道的。然而却被天津人社局给剥夺了。天津人社局凭什么不给我们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权益记录单。我希望听到类似一个月内调试软件完成彻底完全解决,等回复。并且希望为所有参保者提供个人权益记录单,不要只为我一个或这一次提供特殊的定制的。应该在大厅机器上生成可为所有参保者打印出类似缴费证明那样的单子,制式且有公章,项目齐全的《个人权益记录单》。
9.特此说明,这次反映给市里,是因为近3年前的那2次给人社局的反映意见至今的解决仍在路上,问题依旧,就像是涛声依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