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限购中个人所得税解读,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缺乏严肃性
各位领导,我自2005年至2016年一直在天津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缴纳个人所得税,海税局负责征缴我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及中海油的个税,我累计交税应该有几十万元。天津市国税局海税局每年给我打印一份完税证明,自天津限购政策出台后,我想在天津买房,和中介及房主签订协议后支付定金及中介费13万元,当时中介说我的所得税证明是有资格在天津买房的,后来去武清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网签却被告知我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不行,他们的理由如下: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我的实际缴纳税为零,就这件事,天津国税局海洋税务分局也就此情况给房管局做出了书面说明(见纳税文件,附件中另外两个是我在所在国纳税的完税证明),我由于工作原因2015年4月外派到国外工作,在所在国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我回国后不需要再重新交税,只需申报即可。 针对武清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所做的处理,我相当不理解,天津市办公厅限购文件上明确说明非津籍有近三年内连续两年的个税完税证明即可。目前就是不进行购买,中介费和定金13万元很难退回,我请求政府机关对此事引起重视,因为我的是个案,很特殊,我也是一名共产党员,不想给组织增加麻烦,我希望组织认真考虑,帮助解决和推动。
祝周末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