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7-04-18

标题:红桥劳动仲裁不予立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

您好,本人2017年4月17日到红桥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红桥劳动仲裁已不符立案要求,不予受理,开局了不已受理书,要求到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回复该案件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应劳动仲裁先进行裁决.具体案件如下:天津领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不给与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且2015年10-11月拖欠工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但公司迟迟不给办理退工手续,在2016年5月29日才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劳动者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不能与新单位办理招工手续,造成劳动者这期间无法就业造成了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六条、八十九条等规定,应该予以受理该案件。希望相关部门解释清楚为何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依据,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案件属于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期待相关领导的回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4-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网民留言后,红桥区劳动人事仲裁院主动联系网民,为其解释了劳动合同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网民表示理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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