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尹** 提问时间:2017-04-17

标题:关于2017年1月份工资计算方法事宜

我是2016年10月31日来到凯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非本人意愿,在试用期还差几天之内,于2017年1月16日被辞退,试用期工资9600元,1月份的在职期间,我的上班工作日为4、5、6、9、10、11、12、13、16共9天,1、2、3元旦放假3天,7、8、14、15、21、22休息日放假6天,17、18、19、20、23、24、25、26被辞退未上班,27、28、29、30、31春节放假。

1月份工资给我支付了3800多元,咨询劳资人员,说是按照9600/21.5*9得出的工资数额;我认为1月份应该工作17天,应用9600/17*9得出我的工资数额,我应得5000多元工资。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4-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为其解释劳动者工作不满一个月工资计算的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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