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想咨询一下关于代课教师补助问题。我的姑姑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高王院村,1957年-1961年分别在高王院小学、老米店小学和黄庄小学代课,代课时间长达4年,后期由于家庭原因户口迁于江西省,定居至今。这样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如果符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证明?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武清区教育局十分重视,回复如下: 按照天津市为原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贴工作的有关精神,凡2002年12月31日以前被辞退,在我区所属的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成校)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辞退后未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代课教师,都在发放范围。您姑姑1955年至1961年分别在高王院小学、老米店小学和黄庄小学代课,应该分别到下朱庄和黄庄两个街道教育办公室进行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年限认定。具体提交什么材料,请咨询下朱庄或黄庄街道教育办公室。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教育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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