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交通事故的工伤是否可以得到伤残金双赔
我亲戚遭遇单位班车交通事故后,向法院起诉班车公司后得到伤残赔偿金,单位有工伤保险,并且也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保险有一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我亲戚单位负责工伤的同事说,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和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能双赔,根据是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第二十九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但是我从我的同事那又听到另一种说法,就是从2014年起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在得到法院判决肇事方支付的伤残赔偿金后,可以从社保全额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我想咨询一下,这第二种说法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可以告诉我是哪份新的政府文件规定的?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