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卢** 提问时间:2017-04-11

标题:在职员工身故丧葬费、救济金支付问题

我公司在职员工因病身故,关于丧葬费及救济金支付问题,咨询所属社险中心,告知在职人员由企业负担。

但《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本应由社险基金负担费用,为什么要由企业负担?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4-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支付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41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给相关部门阅处。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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