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为其解释无档案人员办理退休的相关政策。
依据:津人社局发[2013]2号文件规定,无用人单位且无档案保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退休。
2、非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最后一次在我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退休。
3、对于无档案的参保人员,在提出退休申请前,应先向退休申报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建立退休审批档案书面申请。退休档案应包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其他办理退休所需材料。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建立档案后,在为其申报退休。
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之处,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