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7-03-24

标题:咨询有关工程竣工合格的问题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

针对以上两项国家法律法规,请问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的依据是什么?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4-0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居民: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24日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就您关心和问题,答复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验收合格的依据是一致的。

2、关于验收合格依据。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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