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7-03-15

标题: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侵犯我永久停热的合法权益

我在2004年10月26日,与被申诉方的前身天津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更名为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百脑汇科技大厦1008室写字间。但是(新建保驾2年后)我从未与任何单位签订供暖协议。开发商一直对我单方面强行供暖,并且每年强行顺延。

我于2006至2008年三次向开发商书面申请停止供暖,可是开发商均不予理睬或恶意拖延,无奈只能关闭管道阀门,不使用。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我决心永久停热,并于2008年我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明确要求拆除室内暖气,开发商不予理睬依旧强行供暖,无奈只能拆除管道阀门,不使用。

2011年1月1日《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其中就有“第十条 用热户永久停热的,可免交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内容。开发商无奈同意按照《办法》中第六条暂停用热办理,对我永久停热的正当合法权益继续不理不睬。

2014年,开发商无理取闹,以我拖欠供暖费的名义将我告上法庭。但是,法院在 一无我与任何单位签订供暖合同,二无业主授权开发商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委托书的情况下,判决我补交2008年过律师函之后的暖气费。

鉴于2006年以来至今,我的正当合法权益一直受到开发商侵害;鉴于2006年以来至今,我个人的艰难维权没有任何效果;鉴于我甚至通过法律途径都不能维护我的正当合法权益,我请求《消费维权》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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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7-03-28 是否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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