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房管局回复如下:
2016年9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如下的调控措施:“四、加强新建商品房住房销售许可管理。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以及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申请办理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提高申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工程形象部位标准,6层以下(含6层)建筑需达到封顶,7至12层建筑需达到6层以上,13层以上(含13层)建筑需达到总层数的50%。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项目建筑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五、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申报每幢房屋单位建安造价、销售单价上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
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具备对外销售资格。新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只有在经过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后,才能对外进行销售。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