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苏** 提问时间:2017-03-13

标题: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

北辰区北辰西道北侧双青新家园荣翔园开发商(天津市川正兴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捆绑车位销售限价商品房。车位高度仅1.55米SUV车辆无法使用,而且根据小区物业规定,目前无车的业主,根本使用不到车位,仍然需要承担每个月80元的车位管理费。恳请政府部门予以管理和协调,禁止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要求该开发商退还车位款,同时承担因捆绑销售车位行为对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前留言,相关部分给与的答复主要表明以下两点意思:

第一,政府部分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那就是说相关政府部门任由或者纵容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据我了解,同样在双青新家园内,又政府开发的几个小区基本没有捆绑销售车位的行为,如果不是政府禁止,那又作何解释?政府提供限价商品房很好地解决了目前部分收入较低人群的住房问题,是很好地民生工程。一套限价商品房,全部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照20%,首付款基本在13万左右,而捆绑销售的车位却达到56000元(部分车位达到77000元),车位款占据如此高的比例,极大地增加了业主的经济压力,这岂不是有悖于政府提供限价商品房的初衷?

第二,1.55m高的车位满足普通车辆停放要求。按此意思理解,SUV车型属于和公交车、大客车类似的非普通车型,那每年销售的那么多SUV车型,是数据作假还是中国确实有那么多“特殊”车主?另外,如果说1.55m高车位满足开发时的使用需求,请问又有哪位业主愿意接受“刚交付使用”便面临被淘汰的东西?

另外,开发商在业主交付定金,即将交付房款时才提出必须购买车位,在此情况下业主只能被迫购买,而非业主自愿,不满足合同的自愿原则,违背业主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法律效力又如何?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3-24 是否超时:否

苏**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3月15日

苏**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反映开发商捆绑车位销售问题,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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