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03-13

标题:乾隆学府小区捆绑销售车位(20万/户)

小区:钱隆学府 楼盘:4号楼

纠纷:强制捆绑销售车位(20万/户)

诉求:退车位款或以市价购买车位

资料:车位收据、车位合同、转账单

投诉对象: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情经过:

一:2016年9月开发商要求客户交6000定金以享受购房资格。9月底通知购房需绑定5万车位,9.30开盘前一天通知车位为10万,前一天晚上又通知车位为15万。开盘当天早上售楼处告知车位价格为20万,绑定销售。以上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交车位款后,开发商并不开具车位发票,只提供收据,以上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三、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只约定了购房者违约承担违约金,但开发商违约,并不承担违约金,以上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以上,请监管部门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维护公序良俗,维护消费者权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7-03-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登记,并分拨至津南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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