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7-03-10

标题:关于二胎生育津贴发放未按标准执行

天津人大于2016年11月23日下发文件,二胎生育津贴调整问128天,刚刚生育二胎并在产假期间的产妇,根据此文件歇满128天并应享受128天生育津贴。但市人力社保局简单粗暴的将文件理解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的二胎才享受128天津贴,并没有请人大条文解释,且并没有将他们自认为的理解进行公示,在市人力社保局内部没有形成文件的情况下,他们擅自将这些产妇的生育津贴调整为98天,这是极其不严肃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身为国家机关,在文件理解方面有歧义的情况下并没有申请人大解释条文,在涉及到众多群众利益面前,系统内部并没有文件说明,且执行时并没有进行公示,工作存在漏洞,不担当不作为。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3-2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二胎生育津贴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31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去年,国家全面两孩政策放开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为配合我市全面两孩政策的有效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9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同时,明确《规定》自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因此,对于《规定》施行前的生育津贴标准,仍需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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