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生育津贴低于生育前实际月工资
本人王**,系天津一汽夏利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职工,2015年2月13日刨宫产一女婴,生育前单位曾与本人签订协议,法定产假期间(2015年2月13日——2015年6月5日)工资每月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支付产假工资,请问这合法吗?
单位于2016年3月29日补发了其申领的生育津贴差额6701.08元,但是由于生育津贴是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91.93元的标准支付,低于本人生育前月平均工资6543元,差额部分单位应该支付吗?
本人王**,系天津一汽夏利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职工,2015年2月13日刨宫产一女婴,生育前单位曾与本人签订协议,法定产假期间(2015年2月13日——2015年6月5日)工资每月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支付产假工资,请问这合法吗?
单位于2016年3月29日补发了其申领的生育津贴差额6701.08元,但是由于生育津贴是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91.93元的标准支付,低于本人生育前月平均工资6543元,差额部分单位应该支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