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出台的关于生育二胎产假增加30天,且享有生育津贴,起始日期2016年11月25日,我认为不太妥。既然都是二胎,11月25日前生育的同样是响应了国家政策,应该享有同等权利。要不然不就成了越积极越吃亏了吗?所以我建议 应该追溯到2016年1月1日。该补得假期和津贴相应都应该给补上。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为其解释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生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3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为其解释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生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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