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邓* 提问时间:2017-03-03

标题:二胎产假和产假津贴起始时间问题

天津市 出台的关于生育二胎产假增加30天,且享有生育津贴,起始日期2016年11月25日,我认为不太妥。既然都是二胎,11月25日前生育的同样是响应了国家政策,应该享有同等权利。要不然不就成了越积极越吃亏了吗?所以我建议 应该追溯到2016年1月1日。该补得假期和津贴相应都应该给补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3-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为其解释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生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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