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房产过户问题
1、本人原在天津有一套住房(在南开区,我爱人名字),于2016年9月16日(协议上日期)与买方在南开房管局签定了《买卖协议》,2016年11月29日办理了所有过户手续,且在12月初完成房屋移交。
2、本人于2016年12月8日(首付日期)在河西区购买一套商品房,今年2月份河西房管局提出这套房需按第三套房产交税(理由为购买第三套房产,本人西青另有一处房产)。
3、本人咨询河西房管局,未得到准确答复
请问:以我这种情况,河西购买的这套房应按第几套(二套或三套)交房交税?如何能证明我已经在购买前已出售南开房产?附件中是我爱人卖房时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