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7-03-02

标题:房产过户问题

1、本人原在天津有一套住房(在南开区,我爱人名字),于2016年9月16日(协议上日期)与买方在南开房管局签定了《买卖协议》,2016年11月29日办理了所有过户手续,且在12月初完成房屋移交。

2、本人于2016年12月8日(首付日期)在河西区购买一套商品房,今年2月份河西房管局提出这套房需按第三套房产交税(理由为购买第三套房产,本人西青另有一处房产)。

3、本人咨询河西房管局,未得到准确答复

请问:以我这种情况,河西购买的这套房应按第几套(二套或三套)交房交税?如何能证明我已经在购买前已出售南开房产?附件中是我爱人卖房时发票。

[附件1]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3-03 是否超时:否

陈*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3月3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