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郝* 提问时间:2017-03-02

标题:富龙湾二期房本

蓟县富龙湾小区未验收即交房,在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却五证具全,如何监督?

我购买了蓟县富龙湾小区的楼房,但开发商(天津佳伦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未竣工验收即交房入住,请问局长,1、贵局如何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和37条进行监督的?2、该项目为何在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却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却能办理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3-03 是否超时:否

郝*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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