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购买"宏远时代体育"价值5980儿童篮球培训课程后因不满服务与其协商退款遭拒
我们一家三口(孩子7岁女孩)于2017年1月8日下午5点参加了“宏远时代体育”销售员邀请的儿童篮球体验课,课后经对方力劝我方当场购买了为期1年每周一次1个半小时的儿童篮球培训课程。当时课后教练提议让孩子继续玩篮球,于是我在场内陪孩子玩球,我爱人被对方带进办公室,我爱人在看所签合约时被对方工作人员干扰,说条款跟他们讲的都一样,在其催促下我爱人当场签约刷卡付款,所签的制式合同并未经我爱人仔细研读。
2017.1.14下午5点我们带孩子参加他们的第一次培训,因场馆内无暖气,而教练对孩子的热身活动不够,讲解时间远远大于活动时间,我们当场都看到孩子被冻的直发抖,孩子参加完培训回到家当晚就发烧到39.5度,生病一个礼拜才好转。我家孩子体弱,入冬几个月以来每半个月都要生病一次,当时也是病急乱投医想到让她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才报了班,结果却不如人意,1-2月天津气温都很低,场馆内无暖气,我们没再让孩子去上课,期间我们家庭内部商量,觉得这个培训课程并不适合我家孩子,也征得了孩子同意,想把这个培训班退了。年后与宏远沟通退款事宜,我方向对方表达我们想退款,接受扣除违约金,但对方销售员的经理却跟我讲条款,说按条款,只有孩子留学或发生重大疾病并提供相关证明才能退款,于是我这才仔细研读条款,发现对方的格式合同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本不允许客户退款,就连对方的收据右上角都印着“此款不退”,看到这些我非常生气,这些条款关键项我们在签约之前根本就不知情。
为此我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为防止“霸王条款”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基于以上原因,天津宏远兄弟体育传播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妄图免除其责任,加重我方责任,排除我方退款权利,我方诉求是:
1)无条件给我方退款5880元,同意对方扣除第一次上课的费用。
2)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请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天津宏远兄弟体育传播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其现用“格式合同”,其使用的“格式合同”需修改条款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