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7-03-01

标题:二胎生育津贴报销不合理

市长您好,2016年我们响应国家政策,9月份生育二胎,产假128天期间未发放工资,2017年上班后报销生育保险,社保部门说由于政策原因,我们生育津贴只能发放98天,同样2016年年底生二胎的职工却享受128天生育津贴。社保部门的回复是2016年11月23日以后生二孩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贴,政策虽然是11月23日制定的,但是11月23日我们歇产假时还没到98天,正是由于有政策我们才歇够128天,现在社保部门告诉我们只能报销98天生育津贴,我们觉得极为不合理。法律条文变更适用于案件办理期间,难道办理案件要参照事发时的法律条文么?现在少30天生育津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生活质量,希望市长给我们解决一下,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3-0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二胎生育津贴报销不合理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3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去年,国家全面两孩政策放开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为配合我市全面两孩政策的有效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9号),规定自2016年11月23日起,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但在此之前,生育津贴标准仍需按《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69号)有关规定执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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