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咸阳路污水处理迁建涉及调整生态红线,破坏生态!!!
2016年6月20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网上发布 “《咸阳路污水处理厂迁建提标工程项目涉及<天津市西青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的公示说明”(http://www.tjxqgt.gov.cn/Lists/List23/DispForm.aspx?ID=32):
在“2.2.2项目用地选址符合相关规定”注明:该项目占用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在项目建设前,应按照规定调整生态红线范围,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2017年2月10日,西青工信委发布《咸阳路污水处理厂迁建提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http://www.xq.gov.cn/xqxwzx/system/2017/02/10/010007422.shtml)。
质疑一!!!请问生态红线既已确定,是极其严谨并社会广泛认可的。可以因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就调整变更吗?生态用地保护范围的划定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批复规划。2016年6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1162号)发布。其中明确规定:(一)建立红线管控目标确定及分解落实机制。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六)建立红线管控责任制。将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突破红线管控要求并造成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情节轻重,从决策、实施、监管等环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4年2月18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http://www.npc.gov.cn/npc/xinwen/dfrd/tj/2014-02/18/content_1827154.htm。)其中,明确规定:独流减河(进洪闸至独流减河防潮闸)、团泊洼水库(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和独流减河郊野公园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2014年8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13号)。规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涉及不同类型保护区的重叠部分,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保护和管理。
无论是国家部委还是天津市地方的文件,均规定生态红线的设立是严肃、严谨、严格的,既已设立,并经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就不该因为污水处理厂的建立就进行调整。那么法律法规的公信力何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提到:“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质疑二!!!该污水处理厂的迁建将对团泊洼水库(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带来不可估量的破坏。污水处理厂位置紧邻团泊湖,陈台子排水河直通独流减河。现在规划厂区已经未经审批违规开始在平整土地!!!咸阳路污水处理厂不顾民生,执意迁建此地,其迁建将对团泊洼水库(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带来不可估量的破坏。污水处理厂位置紧邻团泊湖,陈台子排水河直通独流减河。该处理厂所公示所谓达标处理水排放河沟后,鸟类会自主选择栖息地吗?会分清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池、独流减河和陈台子排水河与团泊湖的区别吗?势必受污染恶劣影响,一年两年不容易看出,十年八年后呢?界时生态被严重破坏,鸟类绝迹,水源污染。就没后悔药了!谁来担责!!!
请规划部门、决策部门、审批部门为百姓谋福祉,为子孙后代计百年。考虑老百姓的心声,重新选址!还老百姓一片绿片青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