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房产过户问题
1、本人原在天津有唯一一套住房(在宝坻区),于2016年9月14日(协议上日期)与买方在宝坻房管局签定了《买卖协议》,2016年9月19日那一周两次前往房管局完成所有款项支付及所有过户手续办理,且在当月月底前完成了房屋的移交。
2、本人于2016年9月30日(合同上日期)在北辰区购买一套商品房,今年2月份北辰房管局提出这套房需按第二套房产交税(理由为在宝坻有一套房产)。
3、本人联系宝坻房管局帮助提供本人原宝坻区那套房产的实际过户信息,宝坻房管局提供了9月14日的《买卖协议》,说其它过户信息提供不了。
请问:以我这种情况,北辰购买的这套房应按第几套(首套或二套)房交税?如何能证明我是首套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