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曾** 提问时间:2017-02-21

标题:房产过户问题

1、本人原在天津有唯一一套住房(在宝坻区),于2016年9月14日(协议上日期)与买方在宝坻房管局签定了《买卖协议》,2016年9月19日那一周两次前往房管局完成所有款项支付及所有过户手续办理,且在当月月底前完成了房屋的移交。

2、本人于2016年9月30日(合同上日期)在北辰区购买一套商品房,今年2月份北辰房管局提出这套房需按第二套房产交税(理由为在宝坻有一套房产)。

3、本人联系宝坻房管局帮助提供本人原宝坻区那套房产的实际过户信息,宝坻房管局提供了9月14日的《买卖协议》,说其它过户信息提供不了。

请问:以我这种情况,北辰购买的这套房应按第几套(首套或二套)房交税?如何能证明我是首套房产?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3-02 是否超时:否

曾**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2月22日

曾**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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