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偷梁换柱的合作建房
国土局的领导您好:我在16日发的帖子您在电话核实时由于我的手机正在旁边充电没能回复被删除了,鉴于此事的真实性请允许我重新发帖,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事情是这样的我所在的杨学士村一个开发商以合作建房的名义要将村里170多户的平房拆掉,在空出来的宅基地上建7层的住宅楼,除一部分按平米补偿给拆迁户外其余大部分对外出售。《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必须经过征收变为国有才可进行商品房建设,《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非法转让,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但是此开发商却无偿使用这块地,不知作何解释?据了解我市也出台了和作建房相关的法规,但他们的作法却是和规定背道相驰的。开发商计划3月1日开始拆房,请上级领导对此事能作出妥善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