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7-02-20

标题:试用期工资咨询与社保问题咨询

试用期工资咨询与社保问题咨询

尊敬的领导,

您好。

2017.1.16我入职上海一家公司,外包到天津河西的一家公司工作,试用期4200元。劳动合同已签定,试用期为2017.1.16-2017.3.15.上海公司于1月25号收到我的劳动合同 。入职后我努力工作,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

由于上海公司在天津 没有注册。所以该上海公司以上海首月必须上满全月才能上一月保险,而且上保险基数为天津市最低基数2966.经过多次沟通,上海公司还是不愿意缴纳一月份保险,但保险基数更改为实际工资。

工作一个多月了,我觉得公司管理不规范工作内容也太乱,所以我决定辞职,已经书面提出辞职。

由于不懂人力社保方面的政策与法律 ,请领导帮助解答困惑。

1.我是从2017.1.16到2017.2.24工作。一月份请了一天事假。上海公司考勤制度是当月25号到下个月24号。一月份上海公司没有给我发工资。说到下个月一块发。

请问一月份 和二月份 法定工作是几天,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2.上海公司委托天津51JOB给我上社保与公积金。截止到2月15号天津51JOB还没有给我做用工登记及上保险。

原因是我没有交养老保险手册。

请问上海公司以上海人力社保局政策为由,不给我上一月份 社保与公积金是否没有违反法律?如果违反法律,我应该如何合法维权?

3.我就是害怕 公司给我上了二月份保险 ,我一月份保险自己也补缴不了。那样我的保险就断档了。

请问现在我到底应该如何 去做?

非常感谢领导的回复。祝您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2-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网民表示感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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