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物业协会变相牟利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66号令,2016年3月1日发布)第三十五条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原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原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物业管理人员的从业职业资格制度已经取消。
上述法规已经取消相关资格认证,但是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仍然不顾国家法律,自我为主导继续开展培训并从中牟利,物业管理协会要求物业企业必须持有天津市物业项目经理上岗证,否则对企业检查时进行扣分并进行处罚,根据附件1文件中内容,2017年3月举办三批培训,按照3500元/人培训费(不含餐费)400人计算,合计总费用140万,去除场地费(预计15万),培训老师费用(预计60万),至少牟利60万以上,像这种藐视国家法规的行为希望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