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拆迁补偿款的计算错误谁买单
本人是河北区王串场24段片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居民。
近期,在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有关房子手续办理过程中,本人以及其他居民共同发现了一些问题,并产生了一些疑问,思考再三,将最为主要关系到百姓切身利害的一项,选择通过此渠道求助,希望得到一些权威的说法,谢谢。
问题:已经拆迁的平房补偿款已经全额打入有关单位和部门账号,用于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本人和其他很多居民都是同一种情况,就是可以有资格购买两套这种经济适用房,其中一套的补偿款即可付清所有房款,而且还有一部分剩余,这部分剩余款项则打入购买的另一套房屋房款中作为预付款或者说首付,但这里就存在了一些问题。就是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规定是按照某一售价出售的,到现在根据物价部门确定的最终售价,各个款项之间都有一部分差额,即最后的实际成交价要比拆迁补偿协议中写明的房款价格低,这就造成了那部分剩余款项实际应比拆迁补偿协议中写明的要多才对。但根据居民目前拿到的有关书面材料,仍是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房价计算余额,这明显是不合理和错误的!
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本人和其他居民也曾向具体某项手续的经办人员询问过,但可能由于不属于其职责所在或出于负责的态度,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这让居民们很着急。
因为很多居民在购买这第二套经济适用房时都需要贷款,而那个余额的数目和性质对于贷款来讲十分重要,关系到首付款的数额、贷款的额度以及利息的支付多少,不要小看这一个错误,这关系到很多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房子是民生之本,与之一切的工作务求精益求精。
在此,本人受部分居民委托,特请求有关部门在看了上述情况后给予一个明确答复,特提出如下几点问题,请逐一答复,谢谢。
1、那个余额的计算错误是出于何种原因?
2、现在公积金首付比例为三成,对于这个余额打入到第二套房款中,在贷款环节,是否作为首付款处理,在购房合同中是否写明此项,这笔款项现在的归属不明,贷款时务必会导致有关部门扯皮!;
3、如果只能按照现有的余额计算的话,那这部分余额的差额,是否会返还给居民?由哪个单位负责返还?以哪种方式返还?在什么时间返还?那么在贷款时发生的多贷款部分的利息是否只能由居民自己承担?!
4、在办理贷款和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双方共同缴纳有关费用,但据已经接触过售房单位的居民反映,售房单位需要购房者垫付应由售房单位缴纳的份额后才会配合居民办理有关手续比如签订购房合同,而包括合同在内的有关手续又是公积金贷款的要件,这非常不合理,其无非是依仗购房者急于贷款而以此要挟购房者答应其不合理要求而已。!该谁交谁交,法律规定不容亵渎!
本人是第一次接触到购房问题,更是第一次接触到拆迁经济适用房安置问题,在截止到目前的过程中,各种怪像层出不穷,让人极度不解,平房拆迁本是政府的惠民政策,安置房的优惠也体现了政府对民众的体恤,但不知道为何代表政府进行售房的单位种种超越常理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有理可依,作为普通百姓难道对于这些乱象要一一照单全收,默默忍受吗!?这绝不是一个正常的状态!
本人无意对有关部门的老师有所责难,特别是通过最近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触,也深深的发现大家都不容易,很多同志都放弃了中午和假期的休息时间为居民办理手续,因此本人也谨代表部分居民向这些同志致以深深的谢意和敬意。
只是有些事情,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如果是计算错误,请有关部门及时出面纠正,如果是本人及居民理解有误,请有关部门解释清楚。其实不怕有错误,只是怕发现了错误,不纠正,不承认,不解释,不负责,那就不好了,特别是关系到房子的问题,动不动都是以万作为单位来计算的,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房子是一生最大的挑费了,不是吗!?
房屋各项手续办理均在近期开展,请务必尽快答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