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7-02-15

标题:供热单位不能给办停暖费用怎么收

家里有一套房子长期无人居住,之前已和物理联系要求办理停暖,对方回答无法办理停暖。请问房子长期无人居住时的物业费及暖气费是否需要缴纳,怎么缴纳?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7-02-2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武清区房管局、武清区建委十分重视,回复如下:

房管局:不管您是否在所购房屋内长期居住,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条例,您需全额缴纳物业费用。

建委: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经核实,此小区供热为串联系统,供热站无法为单户办理停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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