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史** 提问时间:2017-02-12

标题:天津市阳光游泳运动俱乐部会员卡未使用不退费

2016年8月5日孩子独自去办理了游泳会员卡,390元,游13次送2次共计15次。后来因为学校的事情造成时间安排上的问题,只游了5次,剩余10次没使用。我前去该游泳馆协商未用部分能否退费(赠送的2次照样付给其费用,)遭到拒绝。游泳馆以有效期3个月为借口,没使用的部分不同意退钱,单方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诉求:每次游泳30元,去了5次应付150元,当初办卡390元,送的2次我们照样付费,应退还孩子240元。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7-02-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登记,并分拨至红桥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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