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7-02-10

标题:带薪年休假问题

区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我是一名基层公务员,1996年9月参加工作,2016年10月起我应该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如果未休,为什么只能享受10天的未休假补贴?据我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解释,是区里统一规定的。我想知道,区里是否有此规定?如果有,政策依据是什么?现在不是强调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嘛,我想明白其中缘由。请百忙之中予以答复!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7-02-2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

感谢您留言。接件后,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工资福利科调查处理。经调查,关于您所提关于带薪假问题,国家政策是“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我区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发放工资报酬,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您1996年9月参加工作,到2016年9月满20年,自2016年10月起可以享受15天带薪假。如全年未休,按实际应休未休天数发放工资报酬。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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