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带薪年休假问题
区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我是一名基层公务员,1996年9月参加工作,2016年10月起我应该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如果未休,为什么只能享受10天的未休假补贴?据我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解释,是区里统一规定的。我想知道,区里是否有此规定?如果有,政策依据是什么?现在不是强调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嘛,我想明白其中缘由。请百忙之中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