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津人社局发〔2016〕126号解读
领导您好,关于这个文件有几点疑惑,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积分申请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一年以上是指,自申报当月的上月向前数十二个月,且期间无中断、补缴、漏缴等情况。”
请问,规定在申报单位社保满一年的意图?像我已经在天津工作7年,2016年7月在天津更换单位,2016年12月我在天津有了自己的自住房,却不能在2017年上半年申报积分落户。被政策排斥在外,非常不理解这样的规定。
感谢您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