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养老金的平均指数问题
市人社局领导您好:
本人有个在退休时养老金的平均指数计算问题向您反映一下,与以求助。
本人2月份生日今年六十岁,即将在今年2月份以个人身份在本市街道办理退休手续,在这之前在网上查看了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文件,津劳局(2006)329号,津政发(2015)28号,其中的平均指数计算所采用的平均年份年限的方法,津劳局(2006)329号规定的不太明确准确,而后来出台的津政发(2015)28号规定的非常明确准确,而且合理公平。就以上平均指数问题又咨询了人社社保等等人员,有了两种不同的解释答案,第一种解释答案合理公平,平均指数采取的年份与计算的交费年限相一致,第二种解释答案不合理不公平,基础养老金中平均指数采取的年份,该包含的平均年份没包含,过渡养老金中平均指数不该包含的平均年份给包含进去了。
具体来说第一个是基础养老金的平均指数,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如本人是40.33年,既然是这样规定,那么平均指数采取的平均年份年限应与之相一致,也为40.33年(包含视同缴费年限)。我有个朋友在上海市企业工作2014年2月60岁在上海市办理企业退休时就关于平均指数计算问题向上海市人社局咨询,上海市社人社局坚定明确的答复指示“计算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含视同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这在电脑网上可查到)。
具体来说,第二个是过渡养老金,规定补偿的是97年12月31日之前的缴费年限,既然是这样的规定,那么平均指数采取的年份就应与之相一致也采取97年12月31日之前的(别把以后的没有关系年份的平均指数给生扯进来,毫无道理不合理)。
于2015年后来出台的津政发(2015)28号文件中关于平均指数所采取的年份年限计算办法规定毫无疑问是正确的(明确合理公平),也许有人会说这个正确的规定只是给机关事业退休人员的,那么我要问难道企业和其他人员就是要接受与此相反不正确的(平均指数所采取年份年限的计算)吗?岂有此理吗?本人视同和实际的年限几乎各占一半,需要重视不能淡化。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1)关于平均指数采取年份年限计算问题的有关人员的第二种解释肯定不合理不公平有错误.(2)既然不合理不公平有错误,市人社局领导回复此问题时就应与以否定采用合理公平正确的,象上海市人社局那样。(3)市人社局领导也有权利做这样的决定,因为养老金计算办法整体框架没问题,只是在具体细节上(平均指数年份采取上)。 另外其实现在本人参保身份即不是机关事业参保人员,也不是企业参保人员,是无工作无工作能力在街道参保人员,能否可以以特殊情况人员任选来选择津政发(2015)28号规定的关于平均指数采取年份年限方法来计算本人的平均指数。希望能在本人2月9日办理退休手续之前由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将此信转交有决策权的人社局领导过目给以批示回复,如果没有得到回复,可以接受希望的回复,会将逐级向上级乃至人社部反映以上求助。
总之结论是,希望(1)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平均指数时应包含视同年限指数,与基础养老金的交费年限一致。(2)计算过渡养老金时平均指数采取的年份年限应为9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与过渡养老金计算的年限相一致。
给市人社局领导添麻烦了,在此表示感谢。
2017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