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二胎生育津贴问题
2016年我市出台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22条提到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
我在合法的条件下于2016年4月16日顺产生育了二胎(顺产)享受98+30天的产假天数,但社会保险局的二胎的(顺产)生育津贴,只给报销98天,而增加30天生育假,单位不给我这30天的生育津贴,希望有关部门给我一个合法依据,
之前社保局已经给电话回复,但因为没有文字证明,和公司沟通时,公司人事部仍不认可是公司提供生育津贴,因此请文字回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