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吉** 提问时间:2017-01-23

标题:二孩产假津贴问题

您好。我于2016年3月末剖腹产生下第二个孩子。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8+30+15=143天。产假期间,我所在单位没有发放任何工资和津贴。本月公司人事部门通知我产假津贴只有98+15=113天。我的问题如下:

1.如果社保给我的产假津贴只有113天,那么另外那30天的津贴是否该由公司发放?

2.如果社保给我的津贴低于我的工资标准,那么公司是否应该给我补足?

以上二个问题,在政策上有无硬性或明确的规定?我如何维护权益?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1-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为其解释生育津贴的相关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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